对策:一、关于乡村小型基础设备,如农田水利、基本农田设备等,要依照获益主体便是职责主体的准则,在项目竣工检验交付使用后及时处理移送手续,及时清晰管护职责。二、树立县、乡公路长效保护机制,使乡村公路从“建造”向“管养”转型。由项目建造渠道公司按程序逐渐将公路移送给相关区、县(市)政府,完善移送手续后详细管养单位为区、县(市)交通主管部门。三、进一步深化乡村公路维护市场化变革,在区、县(市)建立城镇交通管理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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